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7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与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心**楼**。
负责人:王增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许召,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桂芳,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璐,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熊桂芳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冰,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伟,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
被告:王佳鑫,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
被告:燕永锋,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
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桂芳、刘军伟、原审被告王佳鑫、燕永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梦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