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友联,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P××××(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明,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贻形,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蔡小火(曾用名蔡荣忠),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审
被告:许碧蕊,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
被告:石狮东阳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石金路钞坑段石狮与龙湖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1735739XJ。 法定代表人许碧蕊,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蔡友联因与被上诉人颜贻形、原审被告蔡小火、许碧蕊、石狮东阳拉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对保证合同效力认定有误,导致未向当事人依法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友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天法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PAGE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