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3刑初5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64年4月2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2018年11月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罚款人民币200元。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栖检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港城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血,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及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吕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