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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5民初527号

杨建、李爱梅与赵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建;李爱梅;赵艳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527号

申请人:杨建,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李爱梅,女,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

申请人:赵艳旭,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杨建、李爱梅与被申请人赵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建、李爱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艳旭银行存款1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建、李爱梅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200万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艳旭银行存款1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新建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