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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刑初220号

卢倩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卢倩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倩宜,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2017年6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越检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倩宜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0日1时许,购毒人员吴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与被告人卢倩宜电话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同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卢倩宜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增滘南约139号门口,与购毒人员吴某进行交易,被告人卢倩宜将准备好1小包毒品[净重0.73克,经鉴定: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吴某,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现场人赃并获归案。认为被告人卢倩宜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倩宜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倩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倩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倩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倩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倩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倩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笑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盈法庭记录潘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