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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执293号

左瑞杰、李红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瑞杰;李红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7执293号申请人执行人:左瑞杰,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李红光,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清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瑞杰与被执行人李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左瑞杰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27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希军

审判员  王晓燕

审判员  赵国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旭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