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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刑申38号

苏立春、陈冠鹏、张承鸿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苏立春;陈冠鹏;张承鸿;林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闽05刑申38号 苏立春: 你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对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永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办案人员存在贪赃枉法、受贿、刑讯逼供的行为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针对你的申诉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提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相关申诉意见。一方面,原审认定你与他人预谋生产包装假烟并出资入股,寻租供犯罪的场所,多次到生产包装假烟的厂房查看,有证人林某1、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陈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永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永春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财务清单,永春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清单,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确认书,东关派出所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过程说明、工作说明、抓获经过说明,同案人张承鸿、陈冠鹏、林建设及你本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证、来源合法,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原审认定你事先与他人预谋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寻租供犯罪的场所,又系管理者,不是从犯,应对查获的全部成品注册商标标识件数承担责任,有证人蔡某1、蔡某2、沈某1、余某、郑某、沈某2、叶某、江某、许某、林某2、魏某、林某3、陈某2、林某4、张某、林某5、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银行存款明细账,厂房租赁合同,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授权声明及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同案人蔡振良及你本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证、来源合法,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 二、关于你提出办案人员存在贪赃枉法、受贿、刑讯逼供行为的相关申诉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侦查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存在贪赃枉法、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 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