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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保5号之一

安徽裕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裕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钟维军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徽裕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裕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钟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0523民初203号判决,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钟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维军(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维军在合肥肥东支行的账户51×××43存款399.9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

书记员  李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