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0523民初203号判决,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钟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维军(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维军在合肥肥东支行的账户51×××43存款399.9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
书记员 李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