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1民申1号 
原审
原告:田磊,男,汉族,1984年07月02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腰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
申请人:王珊珊,女,汉族,1990年03月0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审原告田磊因与被申请人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审原告田磊提出自己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提出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原审原告田磊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退还原告田磊。 
审判员  吕  妍 二零一九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