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481民申1号

王珊珊、田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珊珊;田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1民申1号 

原审

原告:田磊,男,汉族,1984年07月02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腰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

申请人:王珊珊,女,汉族,1990年03月0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审原告田磊因与被申请人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审原告田磊提出自己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提出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原审原告田磊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退还原告田磊。 

审判员  吕  妍 二零一九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