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78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国健,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润初,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是被告人的哥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0时许,被告人周国健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沿江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国健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4.3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周国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国健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国健的供述、鉴定意见、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尿液检验结果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侦查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国健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健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周国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国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霭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