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谭小兵,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邓奕军,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小兵与被执行人邓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谭小兵与被执行人邓奕军达成和解协议,邓奕军自201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1000给邓奕军。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3执13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世华
审判员 曹 钦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