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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3执135号

谭小兵与邓奕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小兵;邓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谭小兵,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邓奕军,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小兵与被执行人邓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谭小兵与被执行人邓奕军达成和解协议,邓奕军自201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1000给邓奕军。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3执13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世华

审判员  曹 钦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