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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6执3385号

张炳根与邓建新、徐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炳根;邓建新;徐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6执3385号申请执行人张炳根,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张秀杰,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建新,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徐忠明,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张炳根与邓建新、徐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2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各方确认邓建新结欠张炳根借款本息共计750000元,邓建新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张炳根200000元,余款550000元于2018年7月20日前履行完毕;如邓建新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另行支付张炳根违约金100000元,张炳根可就邓建新尚未履行的款项(包括应当由邓建新、徐忠明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及违约金10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徐忠明对邓建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张炳根与邓建新、徐忠明各半负担。权利人张炳根以邓建新、徐忠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邓建新、徐忠明支付655950元。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655950元,执行费89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506民初21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