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7民初575号
原告:太康县金福祥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合理,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住河南省太康县v>原告太康县金福祥挂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合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太康县金福祥挂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金福祥挂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太康县金福祥挂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