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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刑初90号

90涂胜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涂胜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刑初9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胜旭,男,1993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胜旭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涂胜旭至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优度网咖,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王某乙放在89号电脑桌上的苹果8PLUS手机1部及充电宝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460元。后被告人涂胜旭又至城厢镇南洋广场悠游网咖,采用同样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罗某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牌A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胜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涂胜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胜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涂胜旭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胜旭于2019年1月19日6时许,至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优度网咖,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王某乙放在89号电脑桌上的苹果8PLUS手机1部及充电宝1个,价值人民币共计3460元。被告人涂胜旭将窃得的充电宝丢弃后,又至城厢镇南洋广场悠游网咖,采用同样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罗某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牌A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后被告人涂胜旭携带窃得的2部手机行走至太仓市昆太路城西卡口时被查获,被窃手机已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王某乙、罗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陆某、王某甲的证言;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研判报告、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被窃物品购买时的凭据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涂胜旭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胜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涂胜旭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胜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涂胜旭退出抵赃款人民币60元,发还被害人王先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季 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大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