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95号罪犯高代永,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淇县北阳镇水屯村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淇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代永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于2013年12月6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高代永在执行期间,2017年1月20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高代永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高代永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代永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原判认定被告人高代永有主犯情节。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代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代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