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83财保30号

魏庆刚、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庆刚;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财保30号

申请人:魏庆刚,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

被

申请人: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寿尧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同福,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寿尧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同福,总经理。 申请人魏庆刚与被申请人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庆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笑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