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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2执5997号之二

肖加苑、刘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加苑;刘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59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肖加苑,女,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刘彬,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加苑与被执行人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40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粤0402执599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彬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的汽车。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粤0402执599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彬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的汽车。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粤0402执5997号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彬所有的座落于香洲区××单元××房(权证号码: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81894号)的不动产。该房产有抵押,本案的查封为轮候查封。经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彬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彬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刘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袁海平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俊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