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7民初2427号
原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渭工业园七横路**。
负责人:綦东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可,该公司法务。
被告:殷铁柱,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村民,身份证号:652XXXXXXX********。原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不同意再次安排开庭时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新能天宁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焦 利
审判员 肖 涛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