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198号
申请人:王秀荣,女,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陈玉芳,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徐良堃,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荣与被执行人陈玉芳、徐良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玉芳、徐良堃履行案件款31050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66元,合计3141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玉芳给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