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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81执1198号

王秀荣、陈玉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秀荣;陈玉芳;徐良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198号

申请人:王秀荣,女,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陈玉芳,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徐良堃,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荣与被执行人陈玉芳、徐良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玉芳、徐良堃履行案件款31050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66元,合计3141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玉芳给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