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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5财保16号

李永茂、刘新忠、朱振方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永茂;刘新忠;朱振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5财保16号

申请人:李永茂,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

申请人:刘新忠,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

申请人:朱振方,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申请人李永茂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新忠、朱振方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新忠、朱振方的财产价值4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