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702民初4154号
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74741860C。
法定代表人:黄章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丹,女。
被告:朱长泉,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农商银行)与被告朱长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平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长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朱长泉向南平农商银行偿还欠款本金7656元、利息265.67元、违约金888.73元,合计8810.40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 事实和理由:朱长泉因购买联通合约机向南平农商银行借款,并与南平农商银行签订《福万通贷记卡联通合约机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朱长泉以向南平农商银行申请贷记卡透支支付的方式分期支付手机购机款,透支金额为10656元,该款经朱长泉授权直接划入朱长泉指定的手机销售商账户中。透支的款项以分期等额还款方式向南平农商银行偿还,共36期,每期还款296元。此外,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南平农商银行按约将购机款10656元一次性转入朱长泉指定的账户,但朱长泉却未按约还本付息。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南平农商银行有权要求朱长泉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至2018年6月21日止,朱长泉尚欠南平农商银行8810.40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未还。 朱长泉未作答辩。 南平农商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1份,3.《南平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联通合约机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1份,4.《南平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联通合约机分期付款合同》1份,5.支付凭证1份,6.《交易明细查询》1份。
本院认为,因朱长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南平农商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反映案件的事实,具备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要件,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6日,朱长泉向南平农商银行申请办理“福万通IC贷记卡(个人)卡号:6228××××9106”业务。同日,朱长泉与南平农商银行签订一份《南平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联通合约机分期付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南平农商银行;乙方:朱长泉。第一条:乙方向手机销售商南平市正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联通合约机(具体品牌型号苹果6,总价为10656元,乙方申请通过其在甲方申办的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10656元。第四条: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上述透支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手机销售商账户,户名:南平市正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南平农商银行营业部。第五条:乙方使用用于手机消费分期付款的南平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透支支付手机消费后,以按月分期等额还款方式向甲方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296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296元。乙方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偿还。乙方应在手机消费分期付款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月须偿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直接扣款受偿。第七条: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导致甲方无法扣款受偿的,甲方有权按照《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收费标准》规定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承担本合同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催收费等)。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第十三条:《南平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手机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福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章程》和《南平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为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附件约定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述附件约定执行。”合同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年5月20日,南平农商银行以朱长泉的“福万通IC贷记卡卡号:6228××××9106”透支方式将透支资金10656元划入南平市正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南平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嗣后,朱长泉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至2018年6月21日止,朱长泉尚欠南平农商银行透支本金7656元、利息265.67元、违约金888.73元,合计8810.40元。 同时查明,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卡收费标准载明:持卡人在逾期、未全额还款情况下,本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按透支利率(每日)0.05%计息;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
本院认为,南平农商银行与朱长泉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的《南平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联通合约机分期付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南平农商银行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放信用卡及向朱长泉提供信用卡透支消费义务后,朱长泉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透支款及产生的相应利息的义务而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南平农商银行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朱长泉偿还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朱长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656元、利息265.67元、违约金888.73元,合计881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朱长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林 昕
人民陪审员 郑惠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连泳旻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