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66号
原告:黄怀谷,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鲁建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君芬,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蔡炎炯(特别授权)、吕诗楠,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怀谷与被告黄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并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建辉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炎炯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原告黄怀谷向本院起诉时,提供了其与被告黄君芬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经庭审确认,该合同的签订地为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根据原告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常孝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