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526执恢4号王健、傅雪峰: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傅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傅雪峰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00000元及利息306932(本金4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计算至2018年4月14日为288000元,从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23日的利息为2133元,本金200000元从2018年4月23日算至2018年8月26日的利息为16799元,共计291832元),迟延履行金80570元(本金400000元的迟延履行金从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为75600元,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23日为560元,本金200000元的迟延履行金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8月29日为441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傅雪峰案款400000元及利息306932元,迟延履行金4508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下余的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900元傅雪峰已向本院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现被执行人傅雪峰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19)陕0526执恢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