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强与钱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民初239号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8日,住定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1337912****。 被告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3日,住定边县,电话号码:1871766****。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某诉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赵登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