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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更210号

罪犯田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田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210号 罪犯田武,女,1976年6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黔012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黔01刑终59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2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武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艳

审判员  赵曜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