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5刑初3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泽雄,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于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诉刑诉[2018]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泽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译雄的父亲黄某4在澄海区东里镇北联村巷头家门口附近与邻居黄某1一方因挪车一事发生口角,黄泽雄闻讯到场,纠集同案人赖某、林某5、吴江桐、陈某(均已判决)、林某6(另案处理)等人到黄某1住宅门口殴打黄某1,黄某1亲戚黄某2、张某1、林某1、黄某3、林某2等人劝阻,被告人黄泽雄上前将黄某1推倒在地,吴江桐、陈某、赖某、林某5、林某6等人围上后用摩托车头盔及拳脚踢打黄某1身体胸部、背部等部位,用手殴打林某1头部,致黄某1、林某1受伤流血。林某6走到停放在旁边的摩托车上面拿起摩托车头盔砸打黄某2、张某1,致黄某2、张某1受伤。黄某1、黄某2、张某1等人害怕退入家里,林某6在门口抄起铁架砸打黄某1家铁门(损失修复价值人民币888.86元)。周围群众制止,黄泽雄等人离开现场。黄某1报警。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黄泽雄在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高速路口被抓获。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黄某1胸骨中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属轻伤二级;黄某2头部挫伤、左前胸挫伤,属轻微伤;张某1头部挫擦伤,属轻微伤;林某1左前臂挫、擦伤,属轻微伤;黄某3面壁擦伤、颈部挫擦伤,未达轻微伤;林某2左腕部挫伤,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泽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同案人林某6、陈某。吴江桐、赖某、林某5的供述,被害人黄某1、张某1、黄某2、林某1、林某2、黄某3的陈述,证人林某3、林某4、许某、张某2、黄某4的证言,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雄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泽雄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泽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馥芬
审 判 员 林焕生
人民陪审员 林祯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