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922号
原告:王世荣,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党,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楷林商务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世荣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荣以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车辆损失重新评定为由申请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荣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世荣承担。
审判员 王丽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瑞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