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39164号原告钟群,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颜业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思凯,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国际创新中心****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P。法定代表人宋东蔓。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志涛,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2016年10月8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
三、工作岗位:总工程师。
四、月工资标准:20000元。
五、离职时间:2018年2月8日六、关于《保密协议》约定:(一)原告对被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经营与管理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其中明确保密内容包括客户名单;(二)保密期限包括:1、劳动合同期内;2、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离开公司之日起2年内;3、被告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法定期限内,其他非专利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未被公众知悉期内或未原告公开时;(三)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期限为原告离职后2年,原告在竞业禁止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日常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被告不再额外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四)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违约责任: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告违反此协议,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经查证属实,应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若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的,原告应予以全额赔偿;2、原告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约定,经查证属实的,应一次性向被告支付相当于在职期间平均月工资收入20倍的违约金,若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的,原告应全部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被告将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损失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包括:1)原告的违约行为尚未使被告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秘密造成完全公开的,赔偿额按照下列二种计算方法中损失金额最大的那种计算方法进行赔偿:①被告因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②原告因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2)原告的违约行为是被告技术和经营、管理秘密造成完全公开的,赔偿额按照下列二种计算方法中金额最大的那种计算方法进行赔偿:①被告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秘密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全部价值量;②原告因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
七、关于《保密协议》履行情况:原告于2018年2月8日从被告处离职后,于2018年3月入职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原告离职后未向其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被告的经营范围为:LED照明产品、太阳能(风能)照明产品、特种照明产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智能交通控制系统等产品的研发、销售;照明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综合节能服务、智慧能源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LED照明产品、太阳能(风能)照明产品、特种照明产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智能交通控制系统等产品的生产。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电脑周边设备、高清摄放像产品、电池、显示屏、发光二极管(LED)照明产品、软件的研发与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从事进出口业务、供应链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院认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原告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中的约定及被告未在原告离职后向其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但并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不因此无效。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被告依约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原告也未在双方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前明确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原告未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约束。
原告在竞××约定××期间××外人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都包含了LED照明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原告主张二者销售的LED照明产品从产业链环节及产品应用所属类别均不一致,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确认原告在竞××约定××期间××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八、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前所述,原、被告订立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有关服务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的竞业限制条款,而原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与被告存有竞争关系的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该行为与《保密协议》的约定相悖,本院确认原告已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仲裁确认原告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额为4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九、关于《保密协议》除竞业限制外的其余约定:原告在被告处离职后,被告一直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且已超过三个月,原告在劳动仲裁审理期间明确提出解除与被告竞业限制的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故双方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自2018年7月18日解除,自此,原告的就业权不再受到限制,但其仍应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中的其他保密义务。
十、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8]4987号。
十一、仲裁请求:1、裁令原告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40万元;2、裁令原告支付泄露商业秘密产生的违约金50万元,与案外人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3、裁令原告支付违反《培训协议书》产生的培训费23000元;4、裁令原告续履行《保密协议》中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2年内不得在与被告具有类似业务、竞争关系的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工作;5、裁令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
十二、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400000元;2、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中除竞业禁止外的其余约定;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三、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40万元;2、原告无需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中除了竞业限制外的其余约定;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钟群支付被告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400000元;
二、原告钟群继续履行与被告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除竞业禁止外的其余约定;
三、驳回原告钟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倩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