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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3财保26号

朱伟波、蔡美雪、谢翠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伟波;蔡美雪;谢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财保26号

申请人:朱伟波,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

申请人:蔡美雪,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

申请人:谢翠华,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 申请人朱伟波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美雪、谢翠华名下价值1985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朱伟波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伟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蔡美雪、谢翠华名下价值19855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朱伟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吴梅双) 代

书记员( 王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