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2刑更284号

黄加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黄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284号罪犯黄加,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加违法所得赃款。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黄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韶刑执字第62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韶中法刑执字第97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9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2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黄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于2019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智军、陈志良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北江监狱指派干警杨雁富、戴汉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加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共获得6次表扬400分。违法所得,原已缴23000元,本期已缴1200元。该犯于2017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北江监狱鉴定为二级疾病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