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113刑初2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昌成,吉林省榆树市人,中专文化,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昌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昌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3日刘某2(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高新因在微信平台快手直播评论问题发生矛盾,双方约定次日打仗。2018年9月24日,刘某2纠集被告人田昌成、褚某、王某、于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在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欢乐餐厅门前,与高新发生斗殴,在斗殴中刘某2等人持镐把将高新打伤。经鉴定:高新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田昌成于2018年10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双方已自行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昌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昌成的供述;被害人高新的陈述;证人刘某2、褚某、王某、于某、杨某、刘某12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社会调查报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和解书、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昌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田昌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田昌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田昌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昌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曲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