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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4民初626号

百瑞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曹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百瑞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曹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4民初626号

申请人:百瑞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上水清晓路**御皇庭******(FlatA,5/F.,Block3,RoyalGreen,18ChingHiuRoad,SheungShui,NewTerritories,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陈安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昱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曹萌,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百瑞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联盛世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曹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百瑞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萌名下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574894元。申请人百瑞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瑞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曹萌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权益,限额57489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394.47元,由申请人百瑞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智力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志超

书 记 员 高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