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孟慧珍,女性,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娜娜,女性,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孟慧珍与王娜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帅锋
审判员 赵晓庆
审判员 贾万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