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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恢75号

孟慧珍、王娜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孟慧珍;王娜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孟慧珍,女性,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娜娜,女性,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孟慧珍与王娜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帅锋

审判员  赵晓庆

审判员  贾万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