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财政大厦**和**。组织机构代码:05234060-5。
法定代表人:吴靖,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菌柄工业区织机构代码:61155126-6。
法定代表人:黄家洞。
被执行人: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67244777-X。
法定代表人:余胜标。
被执行人: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后肖工企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63136P。
法定代表人:黄文波。
被执行人:黄家洞,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黄**丽,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黄文波,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侨居菲律宾共和国,国内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朱丽霜,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侨居菲律宾共和国,国内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林琦,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黄美言,女,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黄进治,女,汉族,1983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家洞、黄**丽、黄文波、朱丽霜、林琦、黄美言、黄进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借款本金人民币1079万元,截止2019年1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利息302613.22元。申请执行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附:适用法律和再次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