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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82执65号

张阳与张春朗、谢留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阳;张春朗;谢留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78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张阳,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张春朗,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谢留苹,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阳与被执行人张春朗、谢留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阳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9)辽0782执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2执65号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佟大志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冬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