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5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杨发光,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朱安忠,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发光与被执行人朱安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安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4831元;或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或收入。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