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刑更132号罪犯贾泽中,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30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泽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该犯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津高刑二终字第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4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6)津01刑更38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贾泽中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贾泽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贾泽中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泽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另查,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贾泽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犯罪性质恶劣,且罚金人民币7万元未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泽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秀云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桂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