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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2民初211号

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田中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田中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211号 申请人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3927188A。 法定代表人厉彦池,董事长。 被申请人田中海,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申请人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中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田中海所有的价值3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田中海所有的价值30万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