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798号
原告:黄庆跃,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徐二站,男,1991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黄庆跃诉被告徐二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黄庆跃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庆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庆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庆跃负担。
审判员 李文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治国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