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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8民初351号

刘金山、李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山;李爱民;杨德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8民初351号

申请人:刘金山,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 份证号码:132434196208296511.

被

申请人:李爱民,男,汉族,1965年0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

被

申请人:杨德玲,女,汉族,1964年08月07日出生,住址同上。 电话:138××××6902。 原告刘金山与被告李爱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山于20191年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爱民、杨德玲的银行存款14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金山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爱民、杨德玲的银行存款14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刘金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友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