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1民初1396号
申请人:王开金,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
被
申请人:周兴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五星组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马家湾社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81********。 申请人王开金诉被申请人周兴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开金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兴益在遵义每宜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24股进行诉讼保全,金额以206.4693万元为限。申请人王开金以其在遵义每宜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24股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保证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兴益在遵义每宜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24股,金额以206.4693万元为限。 二、冻结申请人王开金在遵义每宜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24股。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王开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兴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萍
书 记 员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