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4民初15376号之一
原告:于建,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开区。
被告:王丙辉,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于建与王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建撤诉。案件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计4,571元,由原告于建承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范佳
书记员杨金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