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3执异6号
申请人:郭娇,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
申请执行人:张根社,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神木县海孚开源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中鸡镇李家坢村,组织机构代码59028393-5。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本院在执行张根社与神木县海孚开源生态治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娇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查明,张根社与神木县海孚开源生态治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冀018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神木县海孚开源生态治理有限公司偿还张根社借款本金1020万元及利息(其中800万元借款自2014年11月5日起;100万元借款自2014年11月7日起;20万元借款自2014年11月12日起;50万元借款自2014年11月17日起;50万元借款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申请人郭娇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张根社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以上事实有(2016)冀018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债权转让协议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郭娇与张根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张根社书面认可郭娇取得该债权,因此郭娇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郭娇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振刚
审判员 赵学彬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