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009号
原告:王道连,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梦格,男,1998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连诉被告陈梦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连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王道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道连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维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