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1468号
原告:任红志,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荥阳市。
被告:河南省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栖霞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
原告任红志与被告河南省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9)豫0182民初1441号原告赵利宁与被告河南省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182民初144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芳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