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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2民初11776号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港之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港之湾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1776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港之湾商行,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山场路4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HFDJ3P。经营者:罗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港之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新星

人民陪审员  孙道钢

人民陪审员  梁敏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海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