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213民初271号

申请人大同开发区电商吉祥装饰实体店与被申请人董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同开发区电商吉祥装饰实体店;董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213民初271号

申请人:大同开发区电商吉祥装饰实体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东信国际1606/**,经营者:祁华,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月亮湾小区7-2-2401。

被

申请人:董振国,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亿方园**楼****。

申请人大同开发区电商吉祥装饰实体店与被申请人董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同开发区电商吉祥装饰实体店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振国名下价值209763.2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董振国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同开发区电商吉祥装饰实体店以担保人祁华名下晋BHA6**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振国名下209763.2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董振国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