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79号罪犯凡云勃,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淮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6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凡云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于2013年1月1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凡云勃在执行期间,2017年1月20日减刑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凡云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凡云勃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凡云勃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凡云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凡云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