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803财保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刘淑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刘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03财保1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住承德市双滦区。

负责人:李庆新,职务,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8065130912。

被

申请人:刘淑芬,女,满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淑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的长安逸动DT小型客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淑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的长安逸动DT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