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480号
原告:魏红卫,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告:卢颂东,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16432488。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刚,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魏红卫诉被告卢颂东、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魏红卫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红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5元,申请费2770元,合计6580.5元,由原告魏红卫负担。
审 判 长 石宗平
人民陪审员 曲红艳
人民陪审员 田宇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