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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81民初480号

魏红卫与卢颂东、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红卫;卢颂东;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480号

原告:魏红卫,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告:卢颂东,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16432488。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刚,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魏红卫诉被告卢颂东、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魏红卫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红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5元,申请费2770元,合计6580.5元,由原告魏红卫负担。

审 判 长  石宗平

人民陪审员  曲红艳

人民陪审员  田宇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聪梅 微信公众号“”